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朝阳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在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每年第一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由意向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预申请,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并同意具体宗地土地条件。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意向用地者承诺的土地价格可以接受的,按国土资源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办理用地预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第七条 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用地预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竞投或竞买资格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九条 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未中标或竞得的,退还保证金;根据《国有土地出让预申请书》约定,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或虽参加竞投或竞买但报价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辽宁省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辽政办发〔2007〕88号)及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本细则在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项目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由意向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预申请。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征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的意见。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市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办理用地预申请,同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办理预申请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规划部门编制规划设计条件,项目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第九条 出让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条 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统一组织供应土地。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缴纳全部成交价款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款中10%确定为定金。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视为出具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一)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提供证明材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具体复核验收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
调整管理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申请单位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规划容积率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并组织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二)市规划部门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市规划指导委员会;
(三)市规划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抄送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规划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指导委员时,应当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说明调整容积率理由和调整幅度的申请;
(二)容积率调整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建设规费。
第九条 地块容积率调整后,应补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标准计算: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变更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第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变更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核定的容积率指标与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相符合。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规划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施工,由于计算和测量误差造成的竣工实测面积大于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面积的,补缴超出部分面积的相关规费;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施工的,超容积率部分不予同意调整容积率,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面积由市房产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市房产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当将实测面积文件抄送市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
第十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涉及调整其他规划条件、用地性质和公建配套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市房产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三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4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00一年第14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三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宝来
(BORA)牌
BORA 1.8型轿车
2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日野牌
SFQ6123型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3
广州五十铃客车有限公司
87
ISUZU牌
GLK6100型客车及底盘
4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SC7130轿车
5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108
秦川- 福莱尔牌
QCJ7081微型轿车
6
陕西汽车制造总厂
110
陕汽牌
MAN18.350型客车底盘
7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金龙牌
KLQ6730型客车底盘
第二部分 汽车改装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42
中奇牌
ZQZ9230X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2
铁岭宏大汽车改装总厂
(六)43
铁龙牌
THD9260型半挂车
THD925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THD9190型半挂车
THD9160型半挂车
THD9130型半挂车
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
(七) 10
解放牌
CA9270GJY型加油半挂车
4
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
(十) 35
金龙牌
NJT9350半挂车
5
胜利石油管理局工程机械总厂
(十五)51
胜工牌
SG9390半挂车
6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09
少林牌
SLG6792型客车
SLG6793型客车
7
湖北驰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16
驰乐牌
SGZ9260TGJ型工程机械运输半挂车
8
湖北圣龙厢式汽车改装总厂
(十七)55
圣龙牌
ZXG9260型厢式半挂车
9
武汉科联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56
科联牌
KLC9270型半挂车
KLC9370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KLC9360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KLC9320型半挂车
KLC9170型运油半挂车
KLC9171型运油半挂车
KLC9200型运油半挂车
10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十八)05
三湘牌
CK6110卧铺客车
11
广东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24
明威牌
NHG9480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2
重庆专用汽车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一)12
北泉牌
CN5151X厢式车
第三部分 外廓尺寸超限及特殊用途车辆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江汉石油管理局第四机械厂
02
江陵牌
SJX5250TXJ型修井机
SJX5700TZJ型钻机车
SJX5700TXJ型修井机
2
泰安专用汽车制造厂
28
五岳牌
TAZ9261型半挂车
TAZ9371型半挂车
TAZ9500型半挂车
TAZ9620型半挂车
TAZ9740型半挂车
第四部分 摩托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广州市白云区智泰摩托车有限公司
4
保马王牌
BMW125两轮摩托车
2
天津港田集团公司
7
港田牌
GT125两轮摩托车
3
天津富士达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12
邦德·富士达牌
BT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BT110两轮摩托车
BT125两轮摩托车
BT125T两轮摩托车
BT150两轮摩托车
新会市宝德摩托车有限公司
BT125两轮摩托车
4
唐山凯通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
15
凯胜牌
KS125两轮摩托车
5
江苏新豪科技机车有限公司
19
江苏爱俊达摩托车有限公司
爱俊达牌
AJD150两轮摩托车
6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25
银光牌
YG50QZC轻便正三轮摩托车
YG125ZH正三轮摩托车
南京金城-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
金城-铃木牌
SJ125两轮摩托车
江苏行星机动车有限责任公司
行星牌
XX150两轮摩托车
7
常州兰翔机械总厂
27
劲可牌
JCO100ZK正三轮摩托车
金潮牌
JCH125两轮摩托车
8
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30
常光牌
CK125两轮摩托车
9
江苏金捷摩托制造有限公司
31
金捷牌
JD125T两轮摩托车
JD150两轮摩托车
JD250两轮摩托车
10
南京摩托车制造厂
33
路路达牌
LLD50QZC轻便正三轮摩托车
11
常熟市轻型摩托车厂
35
金舰牌
JJ150两轮摩托车
12
江苏众星摩托集团有限公司
37
众星牌
ZX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ZX100T两轮摩托车
ZX125两轮摩托车
ZX125T两轮摩托车
ZX150两轮摩托车
ZX250两轮摩托车
ZX250T两轮摩托车
13
浙江虹桥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38
春风牌
CF125T两轮摩托车
14
泰兴市三迪摩托车有限公司
40
三迪牌
SAD125T两轮摩托车
SAD100ZK正三轮摩托车
SAD125ZH正三轮摩托车
SAD250ZH正三轮摩托车
SAD650ZK正三轮摩托车
15
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
41
山洋牌
SY250两轮摩托车
16
泰州春兰摩托车厂
42
春兰牌
CL125T两轮摩托车
CL150T两轮摩托车
CL250两轮摩托车
17
江苏雄风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43
雄风牌
XF125两轮摩托车
XF125T两轮摩托车
XF150两轮摩托车
18
江苏赤兔马总公司
45
欧豹牌
OB150两轮摩托车
OB250两轮摩托车
赤兔马牌
CTM125两轮摩托车
CTM150两轮摩托车
CTM250两轮摩托车
CTM125T两轮摩托车
CTM110ZH正三轮摩托车
CTM125ZH正三轮摩托车
19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46
钱江牌
QJ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QJ80两轮摩托车
QJ100T两轮摩托车
QJ110两轮摩托车
QJ125两轮摩托车
QJ125T两轮摩托车
20
宁波金轮摩托车厂
48
金轮牌
JL100ZH正三轮摩托车
21
浙江中南集团摩托车有限公司
54
奔达牌
BD125两轮摩托车
BD250两轮摩托车
BD250T两轮摩托车
22
安徽王冠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
58
王冠牌
WG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WG100两轮摩托车
WG125两轮摩托车
WG125T两轮摩托车
23
江西省鸿雁摩托车厂
65
无锡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
鸿雁牌
HY110两轮摩托车
HY125两轮摩托车
HY250两轮摩托车
24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68
轻骑牌
QM110两轮摩托车
QM125两轮摩托车
轻骑·木兰牌
QM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QM100T两轮摩托车
QM125T两轮摩托车
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
轻骑·铃木牌
QS125两轮摩托车
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乳山公司
世纪风牌
SJF50QT轻便两轮摩托车
SJF150两轮摩托车
湛江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光速牌
GS110两轮摩托车
GS125两轮摩托车
GS125T两轮摩托车
GS150两轮摩托车
GS250两轮摩托车
GS90ZH正三轮摩托车
GS100ZC正三轮摩托车
GS100ZK正三轮摩托车
琼海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雷达牌
LD100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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