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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51:44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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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巳于2006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6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6〕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你院新兵检发[2005]23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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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青岛、武汉
、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南宁、重庆、海口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和完善监管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80号)精神,广州、深圳、拱北海关已分别在大铲岛、三门岛、桂山岛和湾仔恢复和设立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进行监管的中途监管站,办理海关关封
和舱单确认手续。一年来的实践证明,海关实施中途监管对维护小型船舶的正常航行,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和打击利用小型船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小型船舶采取更改船籍等手法逃避海关中途监管或不按规定到中途监
管站办理有关手续,个别海关对小型船舶的监管没有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为严密监管,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来往港澳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并在境内注册,专门从事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将船籍改为香港籍的船舶不属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范围,应比照外籍船舶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籍船舶只能在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停靠,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二类口岸停靠。
二、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今后,对于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未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的,海关应不允许其航行进出境,责令有关船舶及所载货物原船退回原出发港。
三、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只能批准在本地区与港澳间航行的载重吨位在一千吨以下以及广东省至港澳间从事砂石临时运输(一年以内)的三千吨以下船舶作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载重吨位在一千吨以上的船舶和跨省经营港澳航线的船舶需经交通部批准。据此,经交通
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权限批准的小型船舶,必须到海关监管站办理关封及舱单确认手续。
四、请你关将超过上述第三条权限批准的小型船舶的情况,包括船名、载重吨位、经营范围、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于2000年4月底以前上报总署监管司,以便与交通部协商,进一步做好小型船舶的监管工作。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并请有关海关将附件对外公告。

附件 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为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监管,现予明确: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今后,对于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未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的,海关不允许其航行进出境,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将责
令该船舶及所载货物原船退回原出发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2000年 月 日



2000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托维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拉托维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托维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托维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拉托维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拉托维亚共和国政府承诺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拉托维亚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拉托维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田曾佩(签字) 桑·卡尔涅特(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于里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