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52:44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一月八日



  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一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司法改革,紧紧围绕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经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讨论,确定二零零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如下: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1、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政法工作突出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重点对照《意见》的要求,深入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制定、落实政策方案,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改进执法作风,创新体制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事业科学发展。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确保人民法院干警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努力践行“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正确理解和处理“三个至上”与执法办案的关系,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司法理论研究,有组织、有计划研究一系列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积极审慎处理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案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以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要密切关注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劳动争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执行不能等案件纠纷,研究采取稳妥慎重的处理办法,协调和配合做好职工安置、工资发放、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社会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经济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处理好由国际贸易争端引发的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

  4、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涉及“三农”问题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及时、主动、有效地为“三农”工作搞好司法服务。依法处理好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案件,特别要依法处理好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改革等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现状,以农民群众听的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案件,特别是要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贴近农民群众的优势,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5、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抓紧完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配置模式,妥善处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司法环境。

  6、认真研究解决各种新类型案件。要坚决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处理好有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有效制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深入研究因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和民生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各种社会公共事件的法律应对问题,妥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7、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细化宽严相济的适用标准,做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试点与推广工作。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根据各地区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涉外犯罪的审判工作机制,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制定《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完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参与关系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专项整治和打假活动,做好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及时公之于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集资、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犯罪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建议。对于涉及受害群众比较多的案件,要提前制定处理处置预案。妥善处理民事赔偿和量刑的关系,既要加大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也要防止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顾社会影响而片面以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从轻处罚。

  8、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加强和规范司法调解工作,积极总结调解经验,对调解的阶段和主体、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调解与判决的协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积极探索立案调解的规定,制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参与不同矛盾化解机制之间的协调、配合、衔接、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四、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

  9、着力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下大力气组织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做好2009年10月向全国人大报告民事执行工作的专题报告。修改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深入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

  10、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司法水平,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对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11、尝试建立司法协理网络。探索实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新途径,在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基层法院可以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担任司法协理员,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立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司法协理网络。



  五、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12、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中央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完善下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严格落实责任,列出具体时间表,务必达到预期目标。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究加强内外监督制约的措施;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打击能力的同时减少社会对抗;要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努力解决中西部地区法官短缺问题,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干警每年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关心干警的成长进步;要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人民法院系统经费保障的范围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同时做好检查评估、督促协调、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13、建立并严格执行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建立反腐倡廉教育制度,深入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是要用发生在身边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警。认真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干警,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岗位;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加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力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规划,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七、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努力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14、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决定的落实情况。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相关部门对地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决定,支持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增加政法专项编制和机动编制,制定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加强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和司法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15、加强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建立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全国法院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络沟通,拓宽宣传渠道,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人物,好事迹,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16、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结合开展“学习型、团结型、创新型”机关创建活动,制定共组方案,开展丰富多彩的司法文化建设活动,认真做好人民法院六十周年纪念活动筹备工作。

  做好人民法院2009年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查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旅游局


辽宁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旅游局


(1991年6月20日 辽宁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服务质量的管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利益和旅游业的声誉、实现服务质量标准化,达到优质服务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使质量管理实现正规化、专业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旅游接待服务的宗旨是宾客第一、质量第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星级饭店、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涉外定点的餐馆、商店、游览和娱乐场所。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辽宁省旅游局为全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管理。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服务质量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类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指导、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旅游经营单位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服务。
(三)受理客人的直接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的处理。
(四)征询客人对服务质量的意见。
(五)提供服务质量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和建议。
(六)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七)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第六条 旅游经营单位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服务质量标准的制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 服务质量系指旅游服务工作质量(包括服务方法、服务技能、服务方式、服务程序、服务艺术、服务效率)以及服务赖以凭借的设施、设备、材料和环境的管理质量。
服务质量标准,是指对旅游服务工作质量和管理质量所做的统一规定,对服务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为标准化服务。
第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实行标准化服务,并分别执行下列服务质量标准。
(一)《辽宁省星级饭店服务质量标准》。
(二)《辽宁省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
(三)《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服务质量标准》。
(四)《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服务质量标准》。
(五)《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商店服务质量标准》。
(六)《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风景区、游览点服务质量标准》。
(七)《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文化娱乐场所服务质量标准》。
第九条 旅游经营单位须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操作标准和检查标准。

第四章 服务质量检查
第十条 服务质量监督实行检查证制度,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分别设服务质量检查员,颁发检查证,授予相应的检查权限。市和旅游经营单位的检查员有权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市和本单位的服务质量情况。
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检查由星级检查员执行,使用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星级检查员证件。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接受服务质量检查员的检查、监督,报告本单位服务质量情况,为检查员提供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为方便宾客监督,各旅游经营单位须在适当场所放置宾客意见调查表,定期回收、统计、分析,改进服务工作;在适当场所标明本地区及本单位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实行投诉受理制度,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须成立投诉管理组织,设立投诉电话,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并实行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省旅游局组织指导全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检查。实行经营单位日检查、市定期检查、省抽查的检查制度。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标准、宾客满意率高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由省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甚至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处罚。处罚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国务院颁发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管理办法》、《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管理办法》、《辽宁省旅游涉外汽车公司(队)定点管理办法》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6月20日

阜新市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发 [2006]131号 

阜新市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确保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指市本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工业、交通、商业、粮食、物资、供销、外贸、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建委等系统)在改制过程中取得的产权转让价款、资产变现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循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置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第四条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在市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的专项账户,用于对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进行核算管理。

第六条 改制企业在取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后,直接将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三章 使用计划



第七条 企业或企业留守处按照改制工作进度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核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使用计划在编制时必须将职工债务作为偿还的第一顺序,然后再支付其他改制费用。

第九条 偿还职工债务资金的使用计划,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审核签批的《拖欠职工债务审核纪要》中载明的职工债务内容和额度足额编报,其他改制费用的支出计划依据改制工作据实编报。

第十条 偿还职工债务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年度编报;其他改制费用支出,如企业或企业留守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劳动保险费用,评估费,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计划按照费用发生的时间顺序据实编报。

第四章 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 对改制费用资金使用。由企业或企业留守处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分管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对改制费用资金使用拨付。财政部门依据分管市长审定的资金内容、资金额度办理专户资金拨付。同时,要由负责该企业专管员、业务科科长、分管局长联签审批手续,大额支出必须经局长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费用整体支出计划和依据计划对每次专项费用支出申请,应履行由相关经办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主管局长(主任)审核、审批的各个环节。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由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一) 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取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后,严禁设置过渡账户,督促其将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资金专户。同时,根据企业改制工作进度核批资金使用计划。

(二)市财政局要组织专人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的对企业改制费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造成改制资金损失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要规范改制费用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审批和会计核算程序,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对改制费用资金要设置单独账簿进行财务核算,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会计核算资料要设专人妥善保管,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申请拨付资金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地装订成册归档备查,为企业资产转让等收支管理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资料。



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租赁等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