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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16:05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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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
近年来,我国的成人艺术教育在不断适应经济、文化建设需要的过程中有了很大发展。其中,由一些普通学校、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开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日渐增多,这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修养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美术类专业的教学中,对裸体模特儿的写生是造型艺术基本功训练的一项内容,在培养学生的观察、分析和表现能力,掌握造型规律,赋予学生坚实的写实基础和健康的审美情操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体写生作为一门系统的训练课目,要求学校在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教学辅助条
件以及学生的基本造型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方可开设。但目前一些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却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人体写生课和使用裸体模特儿的倾向。这些教学班往往不考虑招生对象的实际水平与基础,不具备相应的软硬件条件,不讲教学质量,收费高,学制短
(有的仅一个月),扰乱了成人艺术教育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成人艺术教育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另外,一些普通学校(主要是非艺术专业普通学校)和成人学校对开设人体写生课的意义及管理、使用裸体模特儿有关规定不够了解,在举办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时,对开设人体写生课及
对使用裸体模特儿的管理不严格,容易产生消极现象。
为了加强对各类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开设人体写生课以及使用裸体模特儿的管理,正确发挥人体写生课在造型艺术基本功训练中的作用,保证成人美术专业教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个人与单位举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人体写生课。
二、原则上只有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所办的学制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以及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举办的学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方可开设人体写生课。
三、在美术类专业的绘画基础训练中,安排与否、安排多少及怎样进行人体写生,均应依据不同专业的实际需要而定。如:工艺美术、舞台美术、电影美术、美术师范等专业应与绘画、雕塑专业有所区别。
四、人体写生课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进程和课时,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来安排、进行。
五、学校必须加强对师生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加强对与开设人体写生课有关事宜的管理。应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并尊重模特儿工作人员的劳动和人格。画(塑)裸体模特儿,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在公共教室、画室进行,与习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内。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拍摄、翻印模特儿工作人员的裸体照片。
七、邀聘模特儿工作人员和开设人体写生课,应尽量与普通高等艺术院校进行协作。向社会招聘模特儿工作人员,应审查应聘人员的品行是否端正。要加强对模特儿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模特儿工作的意义,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加强对模特儿工
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请各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本通知的精神审批及管理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开设人体写生课的事宜。



19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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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


近几年来,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活动日益频繁,促进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靠政府加强立法来规范市场;一方面作为经营者也要严格遵守已有的法令法规,如经营者贪利而违规,也许最后会由自己来吞咽苦果。

首先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发包。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再细而分之,建筑工程又分为勘查、设计和施工。如建设工程勘查或者设计发包的,须具备:(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二)有建设工程勘查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材料,(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如是施工项目的发包,则应具备:(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就上海而言,有关部门规定,承包单位从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另外省市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向上海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查、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进沪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境外企业也需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查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但是发包单位不得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无正当理由之情形下,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如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而方生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自行负责。
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范必须严格。
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如承发包企业及相关部门人员在承发包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轻则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罚款,重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场的规范需要每个人去维护,只有在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中,大家才会得益。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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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林业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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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乡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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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州城乡绿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乡绿化,是指在城市、城镇、乡村进行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及其养护等绿化活动。本州行政区域内除大理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属城市、城镇绿化,以外区域属乡村绿化。

  第三条 城乡绿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加快荒山(荒坡),重点广场、重点学校,沿街、沿路、沿河渠,环县城、环乡村、环湖、环水库的造林绿化步伐,构筑以重点造林绿化工程为骨架、推进城乡绿化为依托、建设绿色通道为网络的绿化新格局。

  第四条 州、县市政府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城乡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乡绿化的宣传、指导和督促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乡村绿化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主管城市、城镇绿化工作。各级计划、林业、规划建设、环保、农业、土地、水利、交通、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村绿化工作;宣传部门应加强造林绿化、发展林业产业的科普宣传。

  第五条 城市、城镇居民、农村群众、初中以上在校学生,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年人均完成3株植树造林任务。

  城市、城镇和乡村范围内的所有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 全州城乡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总责。林业和规划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所主管绿化范围制定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组织实施。重要绿化项目规划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城乡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各类绿化规划和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荒山(荒坡)绿化率在70%以上;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两年内恢复绿化;坡度30度以上的坡耕地实现80%以上退耕还林;

  (二)坝区农田绿化:农田林网率达25%以上;

  (三)路网绿化:铁路、国道公路、高速公路、省道公路、县道及乡道公路沿线两侧分别种植1排以上行道树;

  (四)公墓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力争达30%以上;

  (五)主要沟河道、湖库塘绿化:有条件的沟道两侧要进行植树、种草绿化;河道、堤防两侧绿化带宽度为2米以上,湖库塘周围绿化带宽度为3米以上;

  (六)城市、城镇绿化:大理市城市规划区绿化覆盖率在35%以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其他建制镇、乡集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25%以上。其中: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绿化覆盖率在50%以上;

  (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25%以上,村庄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林、公益林,形成林网率在40%以上;

  (八)单位庭院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平均达到35%以上,其中:乡村中心完小以上学校绿化力争达到育人环境建设良级标准。

  第八条 城市、城镇、乡村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分类报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在验收土建工程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园林设施;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验收绿化工程。

第九条 城市和乡村绿化分别由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城市、城镇的城市规划区绿化:城市、县城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防护绿地,市区内的山林绿地等三大类,由规划建设部门实施;公墓区的绿化由民政部门实施;其它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由镇政府负责。

  城市、城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绿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部门负责督促,当地政府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铁路的绿化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予以积极支持配合;乡道公路、田间道路、公墓区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库塘、江河湖干渠堤的绿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村集体统管山、环农田和环村庄及农户房前屋后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牧场防护林网由业主负责建设,农业(畜牧)部门督促。

  城乡绿化规划区内的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和居住区,以及机场、码头内的专用绿地,由业主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绿化规划和计划,落实绿化责任单位,并通过绿化责任通知书,确认绿化责任单位的绿化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绿化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保证城乡绿化规划的实施。基本农田不得用作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绿化用地。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建设单位确实无法恢复同等量绿化用地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植被恢复费,由规划建设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毁林开垦。对原开垦山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还林,并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利益。

  在绿化地上进行开采砂石、取土、建造公墓等活动的,必须分别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面积和时间实施。

  第十三条 采取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方式,大理市城市规划区内,每年选择3条街或广场进行重点绿化;乡村每年选择2—3个县,每县选择1—4个乡镇进行重点绿化,积极发展林木绿化产业,推动全州城乡绿化工作。典型示范项目要按高质量、高标准建设,必须先按要求进行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书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规格、质量等要求造好林,争创一流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乡绿化的投入,在城乡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把绿化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概(估)算。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化,主要由国家投资绿化,同时按照“谁开发、谁建设、谁配套”的原则,各开发单位负责搞好所开发项目区的绿化。

  在乡村的绿化,符合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的,优先安排建设基地并按规定给予扶持,符合国家造林发展政策的,优先安排项目并按国家扶持政策给予扶持;要把搞好绿化、改善生态与增加山区农民收入结合起来,最终扶持建设100万亩华山松、150万亩优质泡核桃、100万亩竹子基地。

  第十五条 进一步创新多方筹集绿化资金的机制,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完善各种投资造林绿化和开发模式,走生态产业化之路。

  城市绿化可以实行有偿出让部分绿化较好的活动场地的冠名权;对已建成的绿地,鼓励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养、包种包管或承包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在建或拟建的绿地、公园、广场的命名权;在规划允许范围内,吸引民营资本,按自己的设想建设森林公园、森林广场,出让公园、广场的造林绿化收益权。

  鼓励农户参与乡村绿化、种树种竹,农户在房前屋后、庭院内、自留地和非基本农田承包地、农村集体林地上自种的零星林木(竹),要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完善各种利益模式,放活集体宜林地,鼓励大户承包,地随林走、有偿转让,使育林地向承包大户集中,承包期一定50年不变,承包期内实行自主采伐,自主经营,其经营所得收入免征育林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城乡绿化的专项资金和依法收取的绿化费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投入财政性资金绿化的,绿化工程和绿化苗木必须实行公开竞标的方法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因地制宜确定植物种植结构,宜树则树、宜果则果、宜乔则乔、宜竹则竹、宜花则花、宜草则草,优先培育和种植适应性强、体现本地特色的树、果、花、草种类,积极引进能够适应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绿化植物。

  列入退耕还林、土地整理、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扶贫开发等项目工程实施的绿化,苗木选择要符合项目要求。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绿化管理养护组织或配备管理养护人员,落实管理养护责任。在已有的绿化带的上下,因特殊情况需架设、铺设可能破坏绿化的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其他各类管线架的,应当经规划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权所有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内部城乡绿化检查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