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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02:47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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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开展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五周年。无数革命先烈为中华民族的解放、独立、富强献出了他们宝贵的生命,在今年清明节前后广泛深入地开展缅怀纪念革命烈士活动,对于教育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烈士的革命精神,发扬革命传统,继承先烈们的未竟事业,对于全面贯彻
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开展宣传、纪念革命烈士活动,用烈士们的革命精神和崇高的思想品德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清明节前后,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革命烈士的爱国主义

和共产主义精神;宣传革命烈士为建立和建设新中国立下的丰功伟绩;宣传革命烈士坚持真理、英勇奋斗、艰苦创业、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和优秀品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界群众、青少年学生和部队官兵到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开展形式多样的瞻仰和悼念
活动,并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二、搞好烈士陵园绿化、美化,加快实现烈士陵园园林化步伐。各级民政部门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清明节前后,组织学生、青年和部队官兵到所在地烈士陵园植树、栽花,绿化美化环境,整顿园容园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要主动与所在地工厂
、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开展共建共育活动,也可运用巡回展览、组织报告团等多种形式,宣传烈士的光辉事迹,共同把烈士陵园建成既是褒扬革命烈士,向广大群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阵地,又是广大人民群众观光、游览的场所。
三、按照《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要求,全面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建设。今年1月21日我部办公厅颁发了《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
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这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务求扎扎实实地把此项活动开展好。



19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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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1月13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乡镇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结合乡镇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中小型企业。大型乡镇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镇企业档案是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乡镇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乡镇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由企业管理。企业安全保管条件暂不具备、档案安全无保障的,可由乡镇档案部门或县、市档案馆代管。

第五条 乡镇企业档案工作是乡镇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总称,是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乡镇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企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等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同步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 乡镇企业档案工作在企业内实行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和计划,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根据企业规模和需要,建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档案工作由一名企业负责人分工领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馆。

企业档案机构主管全企业的档案工作,对企业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及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形成企业档案信息中心。

企业各部门应开展档案工作,配备档案人员,形成企业档案工作管理网络。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乡镇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危害档案安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四、劳动人事文件材料

五、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七、产品文件材料

八、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十、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十一、会计核算文件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1、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2、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3、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4、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四条 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档案分类,依据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参照国档发(19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档案形成数量少的,可将有关类目适当合并;归档的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进行档案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档案鉴定工作,由企业领导、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逐卷、逐件鉴定档案的价值,并形成鉴定报告。该销毁的档案,编造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销毁,并由档案鉴定小组人员监销。

第二十二条 逐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档案库房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执行国家和本企业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统筹规划中,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行兼并、破产、产权拍卖和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资产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置参照《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执行。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应按产权关系,决定是否向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或寄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乡镇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乡镇企业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1、党务。指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文件。

2、群众团体。报工会、共青团、妇联、职代会、科协、企协、学会等群众团体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指企业行政事务、人事管理、职工教育、培训、劳保福利、安全保卫、法律事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后勤、审计、处理纠纷、信访、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文件。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1、有关部门或单位关于企业的建立和产权界定的批准文件。

2、股权证明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企业资产产权变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四、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1、经营决策、计划工作、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文件,市场信息和预测,广告、商标及用户反映等文件。

2、各种合同、协议文件。

3、生产供应、经营销售、成本、企业改造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及用户台帐等。

五、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1、生产管理。生产计划及其实施记录、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及改进意见,劳动工资等。

2、质量管理。质检报告、质量事故分析、获奖证书等。

3、标准管理、计量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

4、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形成的文件。

六、产品文件材料

1、产品设计。产品设计协议书、任务书、设计方案、实验数据、产品鉴定书、产品照片、说明书和底图、蓝图等。

2、产品制造工艺。各种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工装、操作规程、工时和材料定额等。

3、产品检测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名、优、特产品及获奖产品的有关文件。

七、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1、新开发项目的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奖励证明、专利、技术转让等文件。

2、技术改造和革新文件、图纸。

3、中断和取得负结果项目的各种有参考价值的科研总结报告。

4、经审定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八、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1、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计划任务书、审批、勘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管理以及维修、改建、扩建等方面的文件和图纸。

2、有关房地产文件。

九、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1、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及开箱记录、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记录以及改装、报废的文件。

2、自制设备仪器的设计图纸、计算书、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材料、工艺工装图纸、使用说明书及检查维修记录等。

3、设备台帐。

十、会计核算文件材料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账簿。日记账、明细帐、总帐、固定财产卡片、辅助帐簿、移交清单、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涉外账簿等。

3、会计报表。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等。

十一、职工档案文件材料

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个人材料。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4〕189号



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发挥储备粮的有效作用,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围绕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存放、安全可靠、管理规范,调得动、用得上这一目标,建立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管理科学、调控有力、经济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市级储备粮由市政府指定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市级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属市政府,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全市储备粮的计划、采购、储存、轮换、动用以及质量、价格由市计划、粮食、财政、农发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全过程监管。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成立高效的运作班子。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计划、粮食、财政、农发行、物价等部门组成扬州市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负责研究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的计划、采购、轮换和抛售等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可及时召开会议。
(四)地方储备粮的承储实行企业运作办法。市粮食局选择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资信良好具备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证办法由市粮食局制定),并签定市级储备粮包干承储合同。
二、储备粮的采购
(五)市级储备粮可由承储企业自主采购,也可由市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内外招标采购,或者从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市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价格由领导小组研究核定。
(六)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由市农发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坚持“谁储备,谁补贴”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管理原则,全额提供储备粮贷款。
(七)采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储藏的要求,严禁划转陈粮入库。
三、储备粮的储存
(八)承储企业存储储备粮的仓房必须达到防潮隔热、密闭通风的要求,基本设施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对粮仓设备的规定,并加强维修保养。市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每年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储备粮存储库点国有仓房设施的维护、保养。
(九)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储存、单独建帐。承储企业应将储备粮委托具备资质的库点储存,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确需移库的须经市粮食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农发行备案。储备粮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责,必要时应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人力不可抗御的风险。
(十)按现行规定,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每年0.08元/公斤,由省财政负担;储备粮利息根据储存数量、核定入库的价格、时间和当期利率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正常轮换价差补贴实行政府对企业包干使用(含正常保管损失损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贴标准为小麦每年0.04元/公斤、杂交稻0.06元/公斤、粳稻0.08元/公斤。
(十一)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负担;或经市政府批准,采取财产保险方式,保险费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非合理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四、储备粮的轮换
(十二)坚持创新、保供、经济、高效的原则。在确保储备粮规模稳定、质量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化的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承储企业根据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以粮食收获年度计算。粳稻、杂交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1.5年、2年、3年,在新粮上市时,粳稻、杂交稻、小麦必须分别轮换总量的2/3、1/2、1/3,任何轮换时点实物储备粮库存分别不得低于总量的1/3、1/2、2/3。每批轮空期不超过3个月,轮入的储备粮品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标准要求。
(十三)加强对储备粮轮换的监管。市粮食局拟定年度轮换计划和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轮空期在3个月以内的轮换,由市粮食局批准。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需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承储企业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方案适时择机组织实施。
(十四)市级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原则上按省定品种入库。但根据全市当年产需情况和市场供求状况,需要调整品种结构的,由市粮食局提出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调整。
(十五)市粮食局应引导、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建立储备粮轮换价差准备金制度,承储企业应适当提取轮换价差准备金。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六)因救灾救济、应对突发事件、调节供求、平抑粮价等需要,由市政府决定动用储备粮。
(十七)动用储备粮的具体操作,由市粮食局提出方案,经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与承储企业结算。
(十八)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根据目前规定免征增值税和地方性的各种税费。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十九)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入库时间、仓存和保管等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一)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市农发行对市级储备粮采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市粮食局要对全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的安全。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二十二)储备粮相关费用的拨补方式。市粮食局审核认定结算期内储备粮的库存规模、保管损耗以及轮换的数量,市财政局经核实后及时拨补相关费用至承储企业。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三)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1、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2、未按本办法规定轮出的储备粮,市粮食局可强制拍卖或委托其它企业出售,本金归还农发行,盈利部分上交市财政,亏损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3、因承储企业自身原因未及时轮换造成粮质劣变的,除扣减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由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4、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粮资金管理,按政策要求储备粮轮出或出库后的本息应及时归还农发行,如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归行的,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该企业承储资格或停止向该企业发放储备粮贷款。
5、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将储备粮存储于非经市粮食局承储资格认定库点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四)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二十五)市粮食局、财政局、计委、农发行等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履行各自职责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储备粮采购资金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放,造成储备粮入库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2、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不到位,造成储备粮管理不善或影响储备粮储存安全的。
3、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二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下发的扬府办法[2002]147号《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